近期,一些国家经常出现了4-甲基甲卡西酮的欺诈问题。为避免该品种的欺诈问题蔓延到至我国境内,引起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,2010年8月2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公安部、卫生部牵头发布公告,自2010年9月1日起,4-甲基甲卡西酮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,予以批准后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展开4-甲基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、生产、经营、用于、存储、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。
我国未批准4-甲基甲卡西酮作为药品上市。经检索我国药物滥用监测系统,也并未找到4-甲基甲卡西酮欺诈的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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